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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任公司与浙江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青**任公司与被告浙**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青**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0元,减半收取69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1480元,由原告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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