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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诉被告广元**有限公司、广元**有限公司、广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广元**有限公司、广元**有限公司、广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有限公司、广元**有限公司、广元**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广元**有限公司、广元**有限公司、广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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