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成都锦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成都锦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金牛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收到判决书后依法提起上诉,成都**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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