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执行人)张**与被告(执行案件案外人)邓淑月、被告(被执行人)四川宏**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7元,减半收取为4883.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康**、康*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限公司与泸州老窖智同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成都市**责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成都锦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信达资**川省分公司与成都广**限公司、成都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陈**、四川宏**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麓**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神**任公司与四川省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南充**限公司与中交二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