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信达资**川省分公司与成都广**限公司、成都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信达资**川省分公司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成都广**限公司、成都丰**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杨**、杨**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执行的(2015)川执字第7号中国信达资**川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广**限公司、成都丰**有限公司、成都**限公司、杨**、杨**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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