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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申请执行四川广**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邓**申请执行四川广**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广**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以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重整。四川省**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5)广法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川广**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广**限公司现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故申请人邓**应向四川广**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申报债权,进入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5)松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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