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薛广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且没有申请诉讼费减缓免的情形,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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