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与被告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不服宁劳人仲字(2015)第46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被告鲍**不服同一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本院受理日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之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