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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设有限公司与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川羌**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元,退还上诉人北川羌**设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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