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富**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富顺**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何*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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