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苗诉富顺县**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富**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富顺**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何*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