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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成都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nbsp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美居天**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nbsp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退还上诉人美居天**司。

审&nbsp判&nbsp长&nbsp李&nbsp黎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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