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美居天**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退还上诉人美居天**司。
审 判 长 李 黎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