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限公司因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四川**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因该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不符合相关缓交条件,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再次向其送达了交费告知书,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