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与被告于顺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