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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四川**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宣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朱*,被上诉人四川宣汉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邓**提供了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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