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四川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现由资阳**民法院在统一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现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