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简阳市鑫**贾家分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阳市鑫峰混凝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阳市鑫**贾家分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阳市鑫**贾家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4元,由原告简阳市**限公司贾家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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