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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