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四川伊**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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