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与刘某某、四川伊**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四川伊**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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