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四川正**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诉讼。
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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