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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