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好**限公司与四川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售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西**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30033.2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93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7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四川西**责任公司已按调解书的约定在解除保全措施时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好**限公司7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乐山好**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乐山好**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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