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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乐山艺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乐山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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