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乐山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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