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都芳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78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无存款,被执行人韩**名下的房产因涉及抵押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熊楠名下的房产本案正处置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房产正处置中,等处置完毕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0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