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芳与韩**、熊楠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都芳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78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无存款,被执行人韩**名下的房产因涉及抵押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熊楠名下的房产本案正处置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房产正处置中,等处置完毕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0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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