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旺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旺苍**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旺苍虹达煤业集团金安**公司(原旺苍县金安**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