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周**与德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76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2786.78元,权利人至2015年11月12日未受偿32786.7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裁字(2015)76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