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佳鑫**公司与被告四川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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