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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友**限公司与四川祥**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友**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祥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友**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友**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友**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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