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峨眉山**有限公司与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峨眉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峨眉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峨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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