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了(2015)旌民保字第35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张**所有的门面房的查封;
二、解除对李**所有的别克牌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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