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阿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2元,减半收取为15501元,由原告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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