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阿克苏长**责任公司、阿克苏金**责任公司、郑**、王**、郑*、郑*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阿克苏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阿克苏金**责任公司、郑**、王**、郑*、郑*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郑*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郑**,阿克**人民法院在执行阿克苏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阿克苏金**责任公司一案过程中,错误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3万元予以扣划执行,请求立即返还异议人被扣划的银行存款23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在执行阿克苏长**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阿克苏金**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阿克苏金**责任公司的股东郑**、王**、郑*、郑*对公司有注册资金不实及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裁定追加郑**、王**、郑*、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在四川成都市调查被执行人郑**、王**、郑*、郑*财产情况时,查询到异议人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东路储蓄所账户434062XXXXXXXXXX有存款23万元,即裁定予以扣划。

经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及3月30日、31日调取异议人郑*及被执行人王**在建行、工行、农行的银行账户流水账单记录,发现被执行人阿克苏金**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自2013年以来,公司售房款大部分转入被执行人王**个人银行账户,并由王**通过公司财务人员支出。仅2013年、2014年两年,被执行人阿克苏金**责任公司及王**即向异议人郑*及龚*夫妻个人银行卡账户转入资金708万元,用于郑**、王**、郑*、郑*及异议人郑*家庭购房及其他家庭消费。其中转入异议人郑*在建行的账户434062XXXXXXXXXX的资金有18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阿克苏金**责任公司不能依法建立公司财务制度,公司股东王**将公司收入违法用于被执行人郑*、郑*及异议人郑*家庭购房及其他家庭消费,致使被执行人阿克苏金**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偿还对外债务,属于公司经营资产和家庭资产混同,作为占用公司资金的异议人郑*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故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转入异议人郑*银行账户的存款用于支付执行款并无违法,异议人郑*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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