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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巅**限公司与吕**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都巅**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成都巅**限公司在接到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巅**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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