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龚**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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