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什邡市**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为5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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