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叶**诉被告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叶**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叶**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叶**撤回对被告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程*、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