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朱**诉被告马*、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朱**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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