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重庆**有限公司、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芬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0.00元,减半收取377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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