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芬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0.00元,减半收取377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松潘县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重庆**限公司、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与西昌西**限公司、西昌市黄水乡洼垴村、西昌市黄水乡洼垴村九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与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通**限公司与王*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重庆**有限公司、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西昌**食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朱**与马*、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