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重庆**限公司、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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