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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西昌西**限公司、西昌市黄水乡洼垴村、西昌市黄水乡洼垴村九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西**有限公司、西昌市黄水乡洼垴村、第三人西昌市黄水乡洼垴村九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00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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