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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限公司与王*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四川华**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郭**、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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