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芬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00元,减半收取119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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