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诉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宾市商**司内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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