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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与四川**限公司与泸州北**任公司与泸州北**管理中心与泸州市**南分公司与四川省泸**海口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泸州**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泸州北**任公司、泸州北**管理中心、四川**限公司、四川省泸**海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杨*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唐**,上诉人泸州**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泸州北**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李*,被上诉人泸州北**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胡**及四川省泸**海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经核查,四川省泸**海口公司系不存在的诉讼主体,登记成立的相应公司系泸州电**口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一审被告的四川省泸**海口公司系不存在的诉讼主体,而该主体在一审中经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此系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若二审径直将四川省泸**海口公司更正为泸州电**口公司,则剥夺了泸州电**口公司参与一审的有关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49元(上诉人张**予以免交,上诉人泸州市**南分公司预交849元),退还上诉人泸州市**南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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