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诉四川眉**有限公司、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眉东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工程款121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280元。
在此前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即以(2013)眉东执字第156-3号裁定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王**已从该扣划款中受偿118150元,不足部分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自愿放弃。至此,本院(2010)眉东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0)眉东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