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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万**、鲜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坡区征补办)诉被告(反诉原告)万**、鲜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东坡区征补办的委托代理人李**、宿俊杰,被告(反诉原告)万**、鲜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东坡区征补办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20时56分签订《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征收被告三苏路建委宿舍2单元5楼2号房屋。2013年8月6日,东坡区人民政府作出该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13年9月4日,原告支付了被告补偿款,但被告拒绝交付房屋鈅匙及双证。故具状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建委宿舍2单元5楼2号房屋,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及房屋鈅匙。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以251330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万玖琳、鲜玲辩称及反诉称,原告是拆迁监管机构,未发布通告或出示委托书、拆迁证明文件,无权征收补偿。原告预签协议时无资质,其骗签、赖*、无赖跟踪、电话骚扰、半夜敲门,威胁哄吓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2014年1月9日的评估报告跟预签时的假评估报告差异大,不应支持原告请求。房屋征补方案规定初评结果确定后,原告通知签约之日起45日内预签协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签完善协议。双方已预签协议,还应补签完善。且原告不兑现承诺的车库、区位及绿化补偿10万元。故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给反诉原告造成的食难咽、寝难眠、忧心焦虑、负债苦熬、度日如年的精神、身心伤害2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给付车库、区位及绿化等附属设施补偿10万元。否则按车库、区位等计算补偿或赔还车位1个,并签订完善征收安置产权调换协议。3、判令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从2013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止以46.8万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4.63万元。

被告辩称

反诉被告东坡区征补办辩称,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诉原告请求赔偿精神、身心伤害2万元无理。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征补方案规定的补签完善协议是针对初评结果确定后45日内未预签协议的被征收人而言。预签协议与补签完善协议效力相同,区别在于奖励不同。且附属不动产补偿费53095元已按协议给付。反诉原告请求签订完善征收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及给付车库、区位及绿化等附属设施补偿10万元无依据。2013年4月26日,万**签字后,反诉被告经内部审批于2013年8月15日在征补协议上签字生效,并于2013年9月5日支付了补偿款,不存在违约。故应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原告系东坡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工作的事业单位法人。

2012年5月6日,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同意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提请审议的《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有关程序推进。

2012年5月22日,东坡区人民政府下发通告,对《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该方案规定:房屋征收主体为东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眉山市**偿服务中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评结果确定后,原告通知签约之日起45日内预签协议,自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签完善协议。自行车库、简易棚及绿化等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

2013年4月26日20时56分,原告与万**签订《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二)住宅产权调换适用》约定:原告征收二被告位于三苏路25号建委2单元5楼144.29㎡房屋(房产证号:眉房权证东坡镇字第M-010503033431号;土地证号:眉市国用(2007)第09185号),并提供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为住宅的期房、清水房用于产权调换。各项附属补偿:装饰装修补偿162560元、其他附属不动产补偿53095元、搬迁补偿4040元、临时安置补偿17315元、六通户头补偿10950元、物业服务补助5194元,扣工本费80元,总计253047元。产权调换差价(第一次以被征收房屋面积为基数计算并给予3万元/套优惠)与各项附属补偿,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支付。被告提前签约奖励为提前45天,计97396元。小区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1万元/套的集体签约奖励。奖励款在被告完成搬迁,原告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支付。被告应在原告支付首次补偿款之日起20日内自行腾退房屋,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契约及房屋鈅匙。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如被告未按期搬迁并交付房屋,应按日支付原告已付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逾期支付补偿款,应按日支付被告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注:若2013年5月1日后有偏高性政策,变更价值以新政策价值鉴定执行。2013年8月15日,原告在该协议书上签章。

同日,原、被告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结算,原告工作组长宿**、结算员吕**与被告万**在房屋征收补偿结算清单上签名盖章,按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各项附属补偿253047元扣除产权面积调换差价后,得出补偿款251330元。双方还约定了被告集体奖2万元,提前签约奖97396元。

2013年8月6日,东坡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改造涉及原国土局、建委住宿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区征补办、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2013年9月1日,四川唯实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万玖*该房屋价值545336元,房屋装饰装修重置价值52879.9元。

2013年9月5日,东坡**付中心通过建**省分行汇给万**补办转雕像补偿款251330元。

2014年1月9日,原告向万**发出通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补偿款已于2013年9月4日(实为2013年9月5日)存入万**账户,其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腾退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如规定期限内不腾退搬迁,将按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2014年1月9日,四川**州公证处对原告向**送达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通知、银联卡的行为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另查明,原告曾提供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参考方案供被告预签协议时参考。被告主张该选择产权调换参考方案为预签协议时依据的假评估报告,原告骗其签订协议。对此,原告否认,主张该方案仅提供被告参考。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其于2013年5月23日与东坡区三苏路25号叶**、蔡**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叶**、蔡**提前签约奖励为提前38天,按每天2163.75元,计82222元。原告以此证明预签协议与补签完善协议区别在于提前签约奖励不同,补签完善协议是针对未预签协议的被征收人签订。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眉东府定(2012)30号通知、眉**(2012)16号通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眉**(2013)4号公告、川唯评(2013)字09-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川唯咨评(2013)字09-14号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银行支付凭证、银行卡复印件、选择产权调换参考方案、选择货币补偿参考方案、房屋征收补偿结算清单、公证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政府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被告的房屋依法征收补偿。被告辩称原告无赖跟踪、电话骚扰、半夜敲门,赖签、威胁哄吓其签订协议,但并未举证证明,被告辩称原告以假评估报告骗其签协议,但被告所指的假评估报告仅为产权调换参考方案,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给付补偿款,故其请求被告腾退房屋,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房屋鈅匙并支付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以251330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赔偿精神、身心伤害2万元,但其未举证证明人身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请求给付车库、区位及绿化等附属设施补偿10万元,但反诉被告已按约给付了附属不动产补偿费,故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主张双方是预签协议,还应签订完善征收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但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后,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方代表进行了房屋征收补偿结算,以及反诉被告与叶**、蔡**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知,补签完善协议是针对未预签协议的被征收人而言,反诉原告已预签协议并生效,故不存在再补签完善。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给付违约金4.63万元,但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反诉被告违约,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万玖琳、鲜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建委宿舍2单元5楼2号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眉房权证东坡镇字第M-010503033431号)、国有土地权证(证号:眉市国用(2007)第09185号)及房屋鈅匙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万玖琳、鲜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支付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腾退上述房屋之日止以人民币251330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万**、鲜*对原告(反诉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万玖琳、鲜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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