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刘*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刘*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某、刘*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2.50元,由原告周某某、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