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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会理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会理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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