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发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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