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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发商行与道孚县食**督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奇发商行不服被告道孚县食**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道)食药监食行罚决(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奇发商行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奇发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奇发商行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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